目前分類:公共責任意外險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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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場所包括下述六類:

(一)甲類:辦公處所如政府機關、公私企業、金融保險、各種專門職業事務所及住宅大樓管理單位等。

(二)乙類:行號店鋪、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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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法規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有: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在放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投保金額依據內政部85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85)內營字第8584997號令發布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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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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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係指企業、團體或機構於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之傷害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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