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法規規定業主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有: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明訂: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在放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投保金額依據內政部85年11月27日內政部台(85)內營字第8584997號令發布之「公寓大廈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火險保險費差額補償辦法」規定為: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二)依台北市政府明訂有「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要求下列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1.旅館、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百貨公司(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電影院、錄影節目帶播映業。

2.夜總會、歌廳、保齡球館、遊樂場、撞球場(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

3.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廳(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視聽歌唱業、浴室業及電動玩具業。

自八十九年一月起每一營利事業主為一投保單位,最低保險金額為: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保險費考量因素:

依行為分為甲、乙、丙、丁、戊、己六類,承保公司視被保險人之營業規模,消防安全措施及實際危險狀況等酌減或酌加保險費,最高加減50%。

此外,保險金額提高時,保費則以倍數提高,當自負額增加時,保費可以減收。(詳附件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nlia.org.tw/modules/xoopsfaq/index.php?cat_id=2#q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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