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外事故。

二、承保之意外事故要件

(1)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1.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2.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2)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3)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4)意外事故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失之結果。

(5)必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

三、不保事項

下列意外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產品責任—因出售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致。

(二)工程責任—因工地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所致。

(三)僱主責任—因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損所致。

(四)電梯責任—因所有、使用或管理之電梯所致。

(五)污染責任—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

(六)專業責任—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致。

(七)託管責任—因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所致。

(八)契約責任—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九)因經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

(十)因故意行為所致。

(十一)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

(十二)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nlia.org.tw/modules/xoopsfaq/index.php?cat_id=2#q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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