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係指企業、團體或機構於從事營業或業務活動因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之傷害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外事故。

三、承保之意外事故要件:

(一)意外事故必須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所造成:

1.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業務之行為所致者。

2.因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致者。

(二)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期間內發生。

(三)意外事故必須是在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

(四)意外事故必須造成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損失之結果。

(五)必須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有賠償請求。

四、例如:

(一)大飯店玻璃門透明,未作適當之警告標示,使客人撞傷。

(二)KTV、MTV逃生設備簡陋,逃生通道阻塞,使客人在火災發生時無法逃離而喪生。

(三)餐廳服務生不慎將熱菜倒在客人身上,使客人受傷。

(四)百貨公司、賣場滑濕,使小孩摔倒而受傷。

(五)遊樂場因機械保養不良、斷裂,使客人摔傷。

(六)辦公室吊燈年久鬆動,掉下來打傷訪客。

(七)服飾店發生火災,延燒至左右鄰居之房舍。

(八)超級市場之冷凍庫漏電,造成客人受傷。

(九)工廠發生爆炸,傷及隔壁工廠及過往行人。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http://www.nlia.org.tw/modules/xoopsfaq/index.php?cat_id=2#q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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